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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漳县勇锋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368****37X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7民初1070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10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临漳县勇锋型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刘和平购煤款3766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年息6%计算利息至购煤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岳志刚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0元,由被告临漳县勇锋型材有限公司、岳志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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