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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市爱微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敏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0034****29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02民初2004号
    案号 (2020)皖1002执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市爱微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朱敏杰、江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复利5241.68元(计算至2019年9月1日)以及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8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5234.0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825%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5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黄山市爱微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朱敏杰、江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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