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112260****0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民终3184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26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申威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三百七十九万五千元及至二0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止的利息六十一万零七百八十一元九角三分,罚息一百五十七万四千五百三十九元七角五分,复利六十七万六千一百九十六元零九分,以及自二0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罚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七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息);二、被告申威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代理费九千元。”二、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被上诉人贾本锐、刘秋梅、原审被告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上诉人贾本锐、刘秋梅、原审被告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申威严追偿;四、驳回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198元,由原审被告申威严、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贾本锐、刘秋梅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396元,由被上诉人贾本锐、刘秋梅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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