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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112260****0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3834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三人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 二、第三人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其中,从2005年6月29日起至2005年12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05年12月6日起至2006年12月4日止以借款本金14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12月5日起至2007年12月9日止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从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16日止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1元,由第三人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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