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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盂县顺昌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32233****508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32民初286号
    案号 (2021)冀0132执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联润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滞纳金共计159899.21元。 二、被告武东勇、盂县顺昌鹏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条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高峰追偿。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联润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元,由被告高峰、武东勇、盂县顺昌鹏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耿一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哲鸿   通知: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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