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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55****81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24民初4208号
    案号 (2021)湘0182执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金贤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600 000元; 二、被告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金贤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50 200元(已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后段利息以原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赵泽安、高桂华、赵双玲、眭成对被告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8日借款中600 000元本金及 187 2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后段利息以原告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向原告长沙金贤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泽安、高桂华、赵双玲、眭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湖南宏泰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8日借款中600 000元本金及186 300元利息向原告长沙金贤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宏泰钨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长沙金贤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 266元,由被告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 202元,被告赵泽安、高桂华、赵双玲、眭成、连带负担11 672元,湖南宏泰钨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 663元;由原告长沙金贤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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