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赵泽安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62181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24民初3376号 |
| 案号 | (2017)湘0124执27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 发布日期 | 2018-03-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赵泽安于2017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冯海娥欠款80000元; 二、被告赵泽安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冯海娥欠款368000元; 三、被告赵泽安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冯海娥已经计算至2017年6月2日的利息31658元,后段利息按照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 四、如果被告赵泽安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泽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494元,减半收取4249元,保全费2918元,共计7167元,由被告赵泽安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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