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赵泽安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62181-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722民初1562号 |
| 案号 | (2017)湘0722执7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27 |
| 发布日期 | 2018-01-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泽安、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桂华于2017年9月26日前一次性共同偿还张尔聪借款本金923616元、利息71055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500元,以上共计1027171元,上述款项付至下列账户:户名:张尔聪;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辰阳中路分理处;账号:6227003000150226744; 二、若赵泽安、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桂华未按期履行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赵泽安、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桂华需从2017年9月26日起,以102717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张尔聪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13591元,减半收取计67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1795.5元,由赵泽安、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桂华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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