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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卫职罚〔2021〕0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于2020年中至2021年8月13日在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12-7号之2号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于2020年中至2021年8月13日在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12-7号之2号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 于2020年中至2021年8月13日在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12-7号之2号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1-27-0813-01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黄争先2021年8月13日《询问笔录》1份共2页;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朱静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复印件1份共3页;其他资料复印件共4页;现场拍摄数码照片4张。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造成职业病危害或发生职病危害事故,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法查明你 于2020年中至2021年8月13日在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12-7号之2号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1-27-0813-01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黄争先2021年8月13日《询问笔录》1份共2页;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朱静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复印件1份共3页;其他资料复印件共4页;现场拍摄数码照片4张。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造成职业病危害或发生职病危害事故,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8
    决定机关 三水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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