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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应急罚〔2019〕0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北海燃料化工有限公司“5·25”一般其他爆炸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宁波北海燃料化工有限公司“5.25”油罐爆燃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8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5月25日15时10分左右,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新峰村276号的宁波北海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油罐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调查,宁波北海燃料化工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外协单位入场施工作业未有效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北仑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宁波北海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无。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北海燃料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14份,《罐区废气管道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储油罐租赁合同》、《油库租赁安全协议》复印件各1份,雷印斌电焊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外协单位入场施工作业未有效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3、人民调解协议书、宁波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各2份,证明雷印斌、马郑龙在事故中死亡;  4、北仑区人民政府对《宁波北海燃料化工有限公司“5.25”油罐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本机关于2019年09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标准及按照比例原则;《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1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