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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禹国土资矿罚〔2017〕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越界开采
    行政处罚内容 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许昌矿(单位):我局于2017年3月27日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苇园铝土矿越界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    现场勘测笔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局已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二)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5
    决定机关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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