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19]5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10月杭州太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萧山区义桥镇联三村的杭州太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初开始雇用陈某工作以来,未按时将陈某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被义桥派出所依法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太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9
    决定机关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