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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真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205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981号
    案号 (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1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9
    发布日期 2015-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截止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000000元;三、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四、若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二、三条之约定按期足额归还任意一笔款项,则原告重庆宗金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本协议第一、二、三条约定的尚欠全部款项,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若被告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在2015年9月20日前将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9号A4幢负二层共计3596.7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抵押登记给原告,或者被告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将其名下位于万州区天仙湖核心区13-2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原告设定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本协议第一、二、三条约定的尚欠全部款项;六、原告对被告李毅持有的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本协议第一、二、三、四、五条约定之债务范围内有限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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