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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嘉恒祥(北京)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荣世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510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1800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17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2
    发布日期 2017-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美华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支付利息3250元;二、被告中嘉恒祥(北京)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金美华对被告大连北方汇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大连北方汇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财产保全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4076元,由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嘉恒祥(北京)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该两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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