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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魏连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899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齐商初字第1142号
    案号 (2016)鲁1425执20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日期 2016-12-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自愿共同分期偿还原告宜兴华威封头有限公司设备款243407.63元及违约金6592.37元,共计250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按上述约定日期偿还设备款及违约金,原告将自愿放弃剩余违约金;如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日期偿还设备款,原告将按以未还款数额为本金向齐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追要违约金(违约金自原告申请执行之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就本次纠纷双方债权债务了结,今后再无任何其他经济纠纷。 案件受理费4955元,减半收取2477.50元,由原告宜兴华威封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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