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凯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MA****MP9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2343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54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凯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盛寒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借款本息176954.41元及以本金176722.5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无锡市凯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盛寒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3行律师费损失217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保全费1580元,合计382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无锡市凯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盛寒青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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