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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3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长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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