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罚字〔2021〕3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9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颖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