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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明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59****464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2民初2177号
    案号 (2021)苏1002执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明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原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在未付工程款50万元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所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2元,减半收取452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5-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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