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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CY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噪声超标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噪声超标,违反了《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0.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8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