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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良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009****78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3民初699号
    案号 (2019)鲁1103执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日照博德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被告日照博德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正常利息以本金950万元按照月利率8.075‰自2016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逾期利息以本金950万元按照月利率8.075‰上浮50%自2017年8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被告山东良浩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博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侯德洲、张建红、李德、张荣强、白剑对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博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 651元,减半收取42 826元,保全申请费 5 000元,由被告日照博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良浩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博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侯德洲、张建红、李德、张荣强、白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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