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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锭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407****5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2992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40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0
    发布日期 2018-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德丽园人寿科学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421880元。 二、被告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德丽园人寿科学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421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3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原告广州颐德丽园人寿科学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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