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熊公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56307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江宁禄商初字第00183号 |
案号 | (2015)江宁复执字第000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16 |
发布日期 | 2015-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借款7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3年8月20日的利息46372.6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1.7%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律师代理费139600元。 三、如被告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有权以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并设定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桃盛路18号4幢、6幢、8幢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熊公伟、谭凤志对被告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55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517元,由原告紫金农商横溪支行负担566元,被告达丰公司负担69951元(此款已由原告紫金农商横溪支行垫付,被告达丰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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