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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1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2年4月7日,当事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文种南路“世纪江湾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砂浆桶外侧未包裹、2.场内主要通道未冲洗,积尘严重、3.现场回土未湿法作业,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诸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抽查整改通知书》。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世纪江湾二期”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情况:1.工地内部分裸土未覆盖、2.工地主干道积尘严重、3.工地围挡喷淋未开启、4.工地车辆出入口未设置洗车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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