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执罚字【2020】第01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51.18平方米,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市政公用)第6号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并按要求及时作出整改,但该类违法占道行为在本年度第三次被我局查处,可以从重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1 |
决定机关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韦余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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