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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综执罚字〔2020〕第8214012005180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单位名称: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韦余春;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2020年4月9日9时3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新安江街道老新中区块工地西区地块出入口时,发现有施工车辆未经冲洗驶出工地,经查,该工地施工方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该区块工地出入口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新安江街道老新中区块工地西区地块出入口在案发时,未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也未进行路面硬化。另查明,2020年3月17日,执法队员已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2020年5月7日,执法队员到新安江街道政法路老新中区块工地西区出入口复查,发现该处已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开启使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8
    决定机关 建德市城市管理局(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韦余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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