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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成立,且本年度系第二次违法,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容环卫)序号32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处30000-60000元罚款。考虑到当事人现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事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在这一幅度内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8
    决定机关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韦余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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