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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玉环市滨港工业城电镀中心)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将罚款交玉环市农业银行(账号:1993510104002246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4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1
    决定机关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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