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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公(沙)行罚决字[2021]013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2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对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危化品专用存储仓库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2021年5月2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再次对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危化品专用存储仓库视频监控系统在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未能正常使用,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超过48小时未能恢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也没有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玉环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沙门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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