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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楼新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470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民初1367号
    案号 (2017)浙0702执3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8-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944267.1元(利息算至2017年1月22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2万元。 三、被告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叶富新机车有限公司、楼新德、胡建芳、楼志明、叶巧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61621元(其中受理费15662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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