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楼新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7470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900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3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暂无 |
立案日期 | 2016-06-02 |
发布日期 | 2017-03-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本金11598343.51元及利息58299.8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656643.40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2月21日,此后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钱龙工贸有限公司、楼新德、胡建芳、钱龙彪和王爱贞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96800元,由被告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钱龙工贸有限公司、楼新德、胡建芳、钱龙彪和王爱贞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履行时加付上述款项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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