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天宇制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炳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41831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商初字第01240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48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日期 | 2017-07-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大连天宇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中科科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大连天宇制药有限公司3.3882%的股权,股权回购价格为:6038132元及以7521416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18日至2011年3月24日,以6538132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25日至2014年9月10日,以6238132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12月29日,以603813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二、大连天宇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中科科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损失603813.2元。 三、驳回江阴中科科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116185元(江阴中科科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中科科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185元,由大连天宇药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000元,该款大连天宇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中科科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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