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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044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01号
    案号 (2016)鄂0502执恢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7
    发布日期 2016-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和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BD00001400LZ、BD00001400MM,借款金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合计借款1200万元)提前到期;二、被告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截止2015年5月20日利息212701.96元、复利3684.03元,并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以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信贷系统为准);三、被告杨潭、被告施丹对被告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被告杨潭、施丹提供的抵押房屋当阳市长坂路金叶小区房产(产权证号当市房权证玉阳字第00031687号房产,建筑面积304.21平方米,他项权证,证号当阳市房他证玉阳字第2002544号,他项权利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杨潭、施丹、杨政提供的抵押房产宜昌市沿江大道68-1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西陵区字第0242590号,产权人杨政、杨潭,建筑面积464.6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宜市房他证字第0097382号,他项权利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91元,减半收取4779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52795.5元,由被告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杨潭、被告施丹和被告杨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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