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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金昌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计佩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548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207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3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1
    发布日期 2017-01-05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诺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209833.33(该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6月16日,之后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75%计付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诺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损失20000元。 三、被告吴江市金昌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汇多利制版有限公司、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吴江市诺嘉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江市金昌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汇多利制版有限公司、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江市诺嘉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朱跃明、计佩峰、陆晓东、沈海祥对吴江市诺嘉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跃明、计佩峰、陆晓东、沈海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江市诺嘉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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