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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应急罚[2022]第200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应急罚〔2022〕第9号当事人名称:浙江埃克盛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1923324Q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东路2号?邮政编码:312300法定代表人:郑齐鸣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750811677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具体有:①现场检查照片三张、②现场检查记录一份、③公司安全总监王永春询问笔录一份、④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单位存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绍兴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二者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1楼非税管理窗口,户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22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3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4
    决定机关 绍兴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郑齐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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