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金井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270****4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2民初7601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109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日期 | 2018-0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响(泉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借款4189999.56元和利息30174.56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晋江市天源漂染印花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许贤银、许金井、蔡招治对被告银响(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在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晋江市天源漂染印花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许贤银、许金井、蔡招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响(泉州)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171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银响(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天源漂染印花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许贤银、许金井、蔡招治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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