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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156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日15时10分,浙B0U963自卸货车(4轴)行经宁镇线4K+7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庄南线7K+400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8.68吨。2021年9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2日对杨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3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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