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公(四)行罚决字[2021]023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自2021年1月起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吴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陈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费某某、张某某、冶某某、李某、刚某某、谢某某、吴某、郭某某、陈某、李某、常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郭某、边某某、陈某某、韩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倪某某、刘某、阴某某、刘某、赵某某、刘某某、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吕某、曹某某、史某某等人在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某号杭州来福士中心项目担任保安员。后于2021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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