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龙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2485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深南法执字第019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7-09 |
发布日期 | 2013-12-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29588.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21元,由原告负担717元,由被告负担18704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2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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