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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危桂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77103-4
    执行依据文号 539(2015)西桃民初字第539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4
    发布日期 2016-03-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市永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0月14日为397504.51元,自2015年10月15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民胜建材有限公司、熊金玲、刘晓云、危桂云、熊美凤、龚辉、熊幼玲、熊永红、范荣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190元,由十二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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