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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利辛县永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357****1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23民初3484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2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利辛县永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银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过桥资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4日利息按4.35%计算;从2018年11月5日起利息按6.525%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殷志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0元,由被告利辛县永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殷志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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