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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璧卫传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8
    决定机关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