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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34****91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苏0311执2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美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9781元、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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