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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6086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04执1116号
    案号 (2019)皖0504执恢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日期 2019-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解除马鞍山活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18650PACK电池模组半自动生产线设备合同》。 2、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马鞍山活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339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18日至实际返还付清之日止和以16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21日至实际返还付清之日止)。 3、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鞍山活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75000元, 4、马鞍山活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后5日内返还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设备。由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10日内取回。 5、驳回马鞍山活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105元由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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