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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9****46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802民初2090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1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32683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2683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1%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32683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565%自2016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对合同期限内被告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171%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7日止); 二、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永峰、钟爱军针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永峰、钟爱军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费用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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