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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进市监处〔202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你药房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对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的罚款;2、对当事人未凭处方笺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以壹仟元的罚款;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5
    决定机关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文海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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