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进市监处〔2020〕3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药房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对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的罚款;2、对当事人未凭处方笺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以壹仟元的罚款;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5 |
| 决定机关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文海霞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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