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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质监罚字〔2018〕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质监罚字〔2018〕091号当事人: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1220183675632073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凤君性别:男职务:总经理地址(住址):德惠市和平街邮编130300违法事实:在德惠“12.14”压力管道一般事故中,由于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所使用特种设备安装前未履行安装告知手续、未经过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缺失,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主要证据:1、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及事故调查报告(长府批复〔2018〕16号);2、营业执照复印件(91220183675632073W);3、现场检查笔录(1份);4、调查笔录(3份);5、取证单(1份);6、身份证复印件(3份);7、委托书(1份);8、工资证明;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处100000元罚款;2、对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负有领导责任的经理王文,处2016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30990.96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地址:人民大街2303号帐号: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002203112005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7月3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3
    决定机关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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