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北胡氏菌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8576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3民初871号 |
案号 | (2020)冀0823执12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北胡氏菌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100776.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3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另赔偿原告财产保全费损失1070.00元。 二、被告胡振炜对以上张北胡氏菌业有限公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决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货款100776.00元可汇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账号5006031800016,收款单位平泉市人民法院。也可直接交付本院或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已预交);由被告张北胡氏菌业有限公司负担2275.00元,被告胡振炜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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