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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北胡氏菌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857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702民初1450号
    案号 (2019)冀0702执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萍、张北胡氏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借款本金1396043.75元、利息及罚息178531.2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9月7日,其后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张萍、张北胡氏菌业有限公司仍应按照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合计1574574.54元。 二、被告胡振炜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4元,由被告张萍、张北胡氏菌业有限公司、胡振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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