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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环罚字〔2022〕1-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1
    决定机关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