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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公(周)行罚决字[2020]023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慈溪弘元羽毛制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04日10时,周巷中心派出所民警在对**镇**社区***路***号弘元羽毛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厂存放的易制爆物品双氧水流向登记制度未落实到位。经调查:慈溪弘元羽毛制品有限公司放在仓库里的易制爆物品双氧水的进出库的情况在2020年5月18日至至今未按规定登记,未落实流向登记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罚款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6
    决定机关 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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